关于强烈要求浦口区法院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的报告
浦口法院执法犯法 强烈要求浦口区法院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的报告尊敬的中纪委领导:
您好!现将浦口法院王芹法官践踏法律,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况向您回报。
申冤人陈辉,身份证号码342426195408050019。现将相关冤假错案情况如下;
案件当事人杨海林、男、身份证住址是:江苏省如皋市新姚乡圩东村一组。杨海林于2008年3月20日与73016部队签订了南京长江三桥北土地租赁合同,并在该土地上搭建了约24000平方米养猪场。杨海林因缺少资金,分别以杨海林本人和江苏佑润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向我借款人民币1078.6万元。2009年1月23日江苏佑润投资有限公司和杨海林出具授权委托书给我,将养猪场的相关权益抵押给我;2009年4月28日杨海林再次书面向我承诺,由我代收养猪场工程款和拆迁款。事后杨海林以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于2008年6月18日叫其儿子杨洁伟将原本已经委托给我的事项委托给了陈文智。2009年下旬杨海林及全家逃离南京至今查无踪影。
浦口区政府因为建设需要征用养猪场土地,并给养猪场拆迁赔偿款1550万元,为此,我向南京市建邺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依照法律程序收回杨海林欠我的借款。2009年建邺区法院将(2009)第1748号、1749号、1750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73016部队并经过部队领导签收确认,法院进行了必要的保权处理。2009年12月15日建邺区法院分别以(2009)1748号、1749号、1750号三份判决书判定杨海林必须依法归还我889.2275万元借款本息。
但是,73016部队个别领导置国家法律为儿戏,串通陈文智等人在短暂的三天内签订假合同,向浦口区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浦口区法院王芹法官不做认真调查,对案件中出现的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事实不做审查,对明显违背诉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体资格不作推敲,特别是对部队代理人庭审中披露的拆迁补偿款已经被其他法院冻结的事实置若罔闻,视已经被建邺区法院保全的事实不顾,草率出具调解书,致使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于2010元月9日凭此调解书,将已经被法院冻结保全的1550万元划走。浦口法院个别法官视法律为儿戏,草率办案,不仅玷污了法律的尊严,一手制造了冤案,同时,也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伤和经济损失,由此家庭步入十分艰难的生活境地。
2011年11月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此事提起抗诉,宁检 民抗(2011)33号和34号民事抗检书认为,浦口法院原审调节书被告主体不适格,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2012年2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再提字第2号和第3号裁定书认为,原审调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结果可能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时至今日,将近二年时间,浦口法院多次寻找借口,久拖不审,明知错案尚未纠正。如果说当初办错案是个别法官问题,而今天浦口法院的做法让我百思不得其解,其中有何端倪?万般无奈之下只得中纪委领导公开反应。
今天,党中央英明决策决心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我充分相信党的英明,我充分相信法律的尊严,能明察秋毫,依法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个别法官制造的冤假错案。同时,我也强烈要求浦口法院正视事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时纠正错案,还我一个公正,给我一个正常人的生活!!!!
谢谢!!
投诉报告人:陈辉
联系电话:13372029868
201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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