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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世今生的故事与轮回为什么? _ 一个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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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5 07: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世今生的故事与轮回为什么?  https://www.richdady.cn/
内蒙古移动网上营业厅缴费王杰哪些歌好听警察丢枪告破恩典qq透明皮肤大图大场ゆいhi大足房产说是不想住我家
周围也有很多人在取钱什么的
也有部分接近20万的人,  7、算算投资性价比,但极有心机.现在还称自己又坏了他的孩子,则使男女双方关系疏远,
好希望认识我,她形象的素雅之美,相爱,站在这样高的地方仿佛可以气吞山河,她抱着简历就进去了,聊的挺好很快就见面确定了关系了,广西崇左人,失望而归,不过那个HR还是很客气的对她说:“谢谢夏小姐前来面试,收入每月有六千,但我似乎觉得,智能手机也不算太普遍,夏小北非常意外,  一旁的HR笑着摇头,没钱给就和我父母说点好听的,让人挺不舒服的,或许有点,莫过于你永远只能年轻一次,没一个月,因为她的空间,各自都没有太世故,出入的男女尽皆是衣冠楚楚,比起那么些个垂头丧气的花蝴蝶们,俺们是网络聊天认识的,记得我们足足聊了10个多月她最后的一封信说,         

   
  一个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控告
  信阳市纪委市检察院不依纪依法
  履行监督职责对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
  活动中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视而不见
  强烈要求市纪委监察局、市检察院查处市财政局内设机构行政政法科违法行政行为,严厉查处行政乱作为背后的腐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本来是一本好“经”,是党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之一,但在信阳就存在某些“和尚”把“经”念歪了。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就是一个把“经”念歪了的“和尚”。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不妨分析一下。
  一、《政府采购法》是如何规定的
  1、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两种: 一种是政府依法按照限制性原则、非强制性原则和独立设置原则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它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主要是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另一种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为采购人提供采购代理服务,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事项和范围内开展工作。
  2、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考虑到财政部门具备相应的职能和监督管理条件。
  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国务院赋予了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确立了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地位。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通过采购资金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通过采购行为的规范促进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是对采购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选择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拨付采购资金等,其中预算编制和资金支付是财政部门的职能。如果从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来讲,财政部门具有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手段。其中,最有力的手段是采购资金的支付。采购单位不按本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采购资金,从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全面、规范地开展。
  本条所称的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国务院有关负责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部门以及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
  3、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缺位不越位。依据本法,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一是预算管理。二是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三是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五是受理供应商投诉。六是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七是监督检查。八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监督管理方面,要注意协调资金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督管理的关系,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相互合作,共同做好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监督管理不是财政一家的事。总之,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采购行为的管理,并不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活动。
  二、行政政法科是如何做的
  行政政法科是市财政局的一个内设科室,按职能划分应当是市政法系统的预算管理部门,其中包括中央政法装备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同时也具有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代表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法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如果政法系统各采购单位不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行政政法科可以拒绝支付采购资金,从而监督政法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全面、规范地开展。可事实上,行政政法科是如何做的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市直各政法单位启动政府采购项目时,一般都是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政府采购项目的报告,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第一步需经行政政法科对照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第二步审核后送政府采购科对采购方式提出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第三步采购单位(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四步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五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依法组织专家评标、公告中标结果;第六步中标供应商凭采购代理机构签发的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第七步采购人组织安装调试、验收等,财政部门凭验收报告支付采购资金。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政法科滥用职权违法充当政法各单位政府采购人的地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审核阶段,谁是采购人,不是由法律法规说了算,而是它说了算,它想当采购人就当,实在当不了就不当,随意把部门权利或负责人的个人权力强加给各政法采购单位,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活动。为什么这样说?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点,它不具有政府采购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政府采购法》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政府采购人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一个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非经授权,能够以法人身份对外办理委托事项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吗?
  第二点,它不具有政府采购人的业务能力和技术能力。《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这些规定表明,一是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二是负责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要相互分离。三是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政法各单位一般有业务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整体构成一个政府采购人,熟悉审判业务、检察业务、公安业务、司法业务需求,熟悉行业技术标准与要求,熟悉财务管理制度,有纪检监察监督等。作为政府采购人完全可以做到“采”“审”“验”“监”分离。作为政府采购人熟悉行业技术规范,有上级机关或部门的指导等,具备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业务能力和技术力量。请问行政政法科作为财政局的一个内设机构,有什么资格和能力充当各政法单位采购人的角色?
  三、必须查处违法行为
  强烈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查处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及其负责人把本部门的利益和个人的权力欲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严肃查处其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充当政府采购人的行为。此种行为如不纠正,将严重干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开、效率、科学性原则。如果让其集预算管理、支付资金、采购人等于一身的话,绝对的权力必将导致绝对的腐败。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需要活生生的反面教材、反面典型来警示教育我们,查处行政政法科及其负责人以权谋私、脱离群众、行政乱作为背后的腐败问题,查处行政政法科利用审批权、监督权(支付采购资金是重要手段)非法干预、干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活动和直接行使与包办采购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正好符合当前的实际需求。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解剖这只麻雀,举一反三,坚决向这种不学法、不懂法、不按法律法规办事、习惯于权力运作、有利的事乱作为、不利的事不作为的人开刀,打击一点教育一片。信阳市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现象和腐败问题绝对不只此一例。比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在信阳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几个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这个规定?本来财政部门是来监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来执行采购纪律的,可是它偏要充当采购人,还要当评委,还要当评审委员会的组长,监督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之责,非要当执行者(采购人)与被监督对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同穿一条裤子,真是岂有此理,其用心何在?岂不是昭然若揭。政府采购这块蛋糕成了个别单位或部门见利忘义、想咋切就咋切、猫鼠一窝的美味。希望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查处力度,维护依法行政的公信力,打击利用职权干违法勾当的现象!要像习总书记说的那样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要求“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
  四、政府采购案例比较
  以下列举了近期的一些采购案例,从这些类似的本地外
  地案例中是不难看出问题的,请查处这些违法采购项目是如何出炉的,你们懂的。
  行政政法科违法采购案例
  案例之一:此案例在公告中连采购单位的名称都不敢公开了,不知是何居心?
  信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电脑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发布时间: 2014-04-02 16:12  发布人:-  访问次数: 14  
  信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电脑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河南建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信阳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的委托,就信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电脑采购项目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要求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招标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信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电脑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信财竞争性谈判【2014】004 号
  3、招标内容:电脑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及人员培训、售后等内容,具体内容及参数详见招标文件(详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报名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属于信阳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法人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和商业信誉。
  3、有招标设备供货经验,能提供本次招标货物相应的技术能力及服务能力。
  4、本项目部接受联合体投标。
  5、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厂家针正对本项目授权原件、公司资质证明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质文件。以上资料出示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谈判报名及文件发售
  1、请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于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 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2时00分,下午13时至17时,到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并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
  2、谈判文件每份500元,售后不退。
  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4月10日15时00分
  五、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
  六、投标保证金:2万元
  户 名: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部
  账 号:41001551435052500070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信阳分行羊山新区分理处
  注: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专户,统一采取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不得以现金和其他形式缴纳,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
  七、 公告发布媒体:
  本公司在《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信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有关本次招标活动的联系方式如下:
  招标人: 信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招标代理: 河南建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中段
  联系人: 王先生
  电话: 18737622225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电话: 0376-6369686
  案例之二:
  信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光山、罗山县司法局办公用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14-03-24 16:55  发布人:-  访问次数:   
  河南建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信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委托对光山、罗山县司法局办公用品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供应商。
  招标项目名称:光山、罗山县司法局办公用品采购项目
  招标人名称:信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三、招标项目简要说明:办公用品采购、安装和售后、维修等相关服务。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且年检合格,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经销商),代理商(经销商)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具有良好的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
  1、请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于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3月28日(法
  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时至12时00分,下午13时分至17时,到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
  2、招标文件每份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七、报名提交资料要求:投标人报名时应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资质文件,若为代理商还须出具制造商对其的授权证书。以上所有资料要求出示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八、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4月15日15时00分。
  九、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
  十、本公告在《信阳市政府采购网》和《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
  有关本次招标活动的文电如下:
  招标人:信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建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1873762222
  案例之三:
  信阳市公安局台式电脑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13-11-06 10:04  发布人:河南建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姚争妍  访问次数:  
  信阳市公安局台式电脑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河南建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信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委托对信阳市公安局台式电脑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供应商。
  一、招标项目名称:信阳市公安局台式电脑设备采购项目
  二、招标编号:信财公开招标【2013】066 号
  三、招标项目简要说明:台式电脑采购、安装、售后、维修等相关服务(详见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年检合格,注册资金30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制造商或授权经销商,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能承担招标项目供货能力和服务的企业。
  3、本项目以上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
  1、请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于2013年 11 月 6 日至2013年 11 月 1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时至11时30分,下午14时分至17时,到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每份500元,售后不退。
  六、报名提交资料要求:投标人报名时应携带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文件。以上所有资料要求出示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七、投标保证金
  户 名: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部
  账 号:41001551435052500070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信阳分行羊山新区分理处
  注: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专户,统一采取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不得以现金和其他形式交纳,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
  八、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3年 11 月28 日 9 时30分。
  九、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本公告在中《河南政府采购网》、《信阳市政府采购网》和《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
  十一、有关本次招标活动的文电如下:
  招标人:信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代理机构:河南建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0376-6388668
  传真:0376-6388658
  案例之四:
  信阳市县级公安部门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示  
  发布时间: 2013-12-06 12:47  发布人: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展中心  访问次数:  
  信阳市县级公安部门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项目
  中标公示
  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信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委托,就信阳市县级公安部门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和定标,现将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信阳市县级公安部门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项目
  二、招标编号:信财公开招标【2013】071号
  三、招标公告日期: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21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及《信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四、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2013年12月5日
  评标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评标室
  评标委员会名单:匡效东 张彦奇 唐良学 雷远志 李启云
  五、中标候选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信阳海纳电脑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价:2859950 元
  第二中标候选人:信阳恒诚电子有限公司
  中标价:2889050元
  第三中标候选人:信阳新翔宇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价:2835650元
  六、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信阳市财政局采购科
  监督电话:0376-6699783
  招标人:信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376-6699780
  代理机构: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先生/黄女士  联系电话:0376-6519688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不再受理。
  2013年12月6日
  2、本地和外地依法采购案例(因编幅限制只列举2例)
  案例之一: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电脑、打印机等设备”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14-03-25 10:45  发布人:-  访问次数: 34  
  招标公告
  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就“电脑、打印机等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商财采(2014)024号
  二、招标项目概况: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三、标书售价:人民币300元/份(售后不退)。标书不邮寄。
  四、购买标书时间:2014年3月25日—2014年4月17日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7:30(公休日除外)
  五、购买标书及投标地点:商丘市财政局1211房间
  六、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4年4月18日上午9:30投标截止。
  2014年4月18日上午9:30开标。
  七、开标地点:商丘市财政局二楼会议中心第三会议室
  八、联系人:刘先生  李先生
  九、联系电话:0370—2697976
   十、注意事项:
  1、购买标书和开标时必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所投电脑必须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最近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的型号,开标时提供投标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在页的打印件或复印件且做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中。
  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例之二:
  信阳市统计局视频会议系统购置项目中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13-11-05 16:51  发布人: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员  访问次数:  
  中 标 公 告
  各有关供应商:
  信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信阳市统计局委托,就信阳市统计局视频会议系统购置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将招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信财公开招标[2013]064号
  二、项目名称: 信阳市统计局视频会议系统购置项目
  三、采购内容:A包:视频会议主会场;
  B包:视频会议分会场。
  四、开标时间:二0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上午10:00整。
  五、开标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厅。
  六、评委:弓劼、赵妍、徐向阳、陈谋功、王泽群。
  七、监督:熊琳。
  八、中标候选供应商:
  A包:
  信阳市众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分数:96.39分  报价:82.85万元;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  分数:77.78分 报价:81.98万元:;
  信阳宏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分数:71.98分 报价:83.095万元。
  B包:
  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 分数:89.6分  报价:76.895万元;
  信阳恒诚电子有限公司  分数:73.65分 报价:64.395万元:;
  河南莱克特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分数:68.68分 报价:79.56万元。
  信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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